DB12T 530-2014 猪肉、禽肉生产 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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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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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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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X 04,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DB 12/T 530—2014,猪肉、禽肉生产 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trol of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in pork and,poultry meat production,2014-08-04 发布 2014-09-01 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DB12 /T 530—2014,I,目 次,前言 II,猪肉、禽肉生产 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养殖场环境与建筑控制. 1,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 1,5 兽药使用控制 2,6 出栏运输控制 3,7 屠宰加工控制 3,8 销售、包装、贮存及运输控制.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允许在生猪、家禽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 4,表A.1 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4,表A.2 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5,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生猪、家禽饲养允许使用的抗菌药及抗寄生虫药用法、用量 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生猪、家禽饲养允许使用的抗菌药及抗寄生虫药休药期规定.. 11,附录D (规范性附录)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物质.. 16,表D.1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16,表D.2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17,参考文献.. 19,DB12 /T 530—2014,II,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编写,本标准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荣、刘子芝、刘纪艳、李学武、王建悦、孙玉霜、张新宁,本标准于2014年8月首次发布,DB12/T 530—2014,1,猪肉、禽肉生产 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家禽在养殖场环境与建筑控制、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兽药使用控制、出,栏运输控制、屠宰加工控制以及猪肉、禽肉销售、包装、贮存及运输控制的技术原则和措施,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生猪、家禽饲养场、饲料厂、屠宰加工场等猪肉、禽肉生产过程中的兽,药残留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农业部令(第22 号)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 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76 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3 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78 号) 兽药停药期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126 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公告(第1519 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3 养殖场环境与建筑控制,3.1 生猪、家禽的饲养场在建设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对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影响。饲养场应在地势较,高、干燥、通风和排水良好的地方建设,远离制药厂,3.2 选址建场前,宜采集土壤、地下水样品进行兽药残留检测,3.3 饲养舍、生产加工车间、库房等建筑选材,不能使用工业废弃材料,尤其是化工厂、制药厂废弃,材料。建筑木材不应使用化学药物进行处理,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4.1 购入饲料原料时,应定期采集样品进行兽药残留物质、生物毒素物质等实施检测。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4.2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4.3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每更换或调整品种和配方时,应对生产流水线进行彻底清洗,4.4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运载工具、盛装器具应专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运载工具、盛装器具应定期彻,底清洗,4.5 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为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品种或经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应为在农业部登记注册并持有有效进口登记证的品种,DB12/T 530—2014,2,4.6 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允许在生猪、家禽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见附录A,4.7 生猪、家禽在出栏前更换末期料时,应彻底清除前期所用饲料,并清洗料桶、食槽及有关设备,4.8 贮存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加药饲料与非加药饲料、药物性饲料添加剂与营养性(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均不得混放在一起。不得将饲料、药品、消毒药、灭鼠药、杀虫药堆放一个仓库。不合格和变质,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在库房内长期存放,4.9 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中的物质,4.10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采购、质量检查、验收入库、在库保管、出库验发、使用等工作,均应指定责,任人,建立健全制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5 兽药使用控制,5.1 生猪、家禽的饲养者应树立管理优先、少用药物的理念,通过加强日常饲养管理和按《动物防疫,法》规定,科学选择免疫程序、选用生物制品,尽可能地少用兽药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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